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要点释义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称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这些工伤职工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应退出工作岗位,且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也就是说,除非这些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或死亡,用人单位不得与这些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温馨提示 办理时间:每月 19-28 日(工作日)。
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024-53997626 53997627
保障服务中心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10号2楼
024-53998282
机关事业中心 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10号2楼
024-53998109
新抚分中心 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西六路5号
024-53998115
东洲分中心 抚顺市东洲区茨沟街2-1号
024-53787181
望花分中心 抚顺市望花区科技街中段3号
024-53808226
顺城分中心 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10号2楼
024-53997667
开发区分中心抚顺市望花区滨河路银科大厦E座
024-53809161
抚顺县分中心抚顺市抚顺县救兵镇小东村抚顺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024-53888163
新宾县分中心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启运路20号
024-55023628
清原县分中心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日红街33号
024-5303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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