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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8-1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要点释义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称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这些工伤职工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应退出工作岗位,且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也就是说,除非这些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或死亡,用人单位不得与这些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温馨提示 办理时间:每月 19-28 日(工作日)。

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024-53997626      53997627

保障服务中心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10号2楼

024-53998282

机关事业中心 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10号2楼

024-53998109

新抚分中心 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西六路5号

024-53998115

东洲分中心 抚顺市东洲区茨沟街2-1号

024-53787181

望花分中心 抚顺市望花区科技街中段3号

024-53808226

顺城分中心 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10号2楼

024-53997667

开发区分中心抚顺市望花区滨河路银科大厦E座

024-53809161

抚顺县分中心抚顺市抚顺县救兵镇小东村抚顺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024-53888163

新宾县分中心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启运路20号

024-55023628

清原县分中心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日红街33号

024-5303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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