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工伤保险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8-1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为: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要点释义 对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的工作,使其回归社会,这对职工本人、用人单位 和国家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为保障工伤职工本人主动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不受限制,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工伤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温馨提示 办理时间:每月 19-28 日(工作日)。

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024-53997626      53997627

保障服务中心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10号2楼

024-53998282

机关事业中心 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10号2楼

024-53998109

新抚分中心 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西六路5号

024-53998115

东洲分中心 抚顺市东洲区茨沟街2-1号

024-53787181

望花分中心 抚顺市望花区科技街中段3号

024-53808226

顺城分中心 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10号2楼

024-53997667

开发区分中心抚顺市望花区滨河路银科大厦E座

024-53809161

抚顺县分中心抚顺市抚顺县救兵镇小东村抚顺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024-53888163

新宾县分中心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启运路20号

024-55023628

清原县分中心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日红街33号

024-53033361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