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要点释义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称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这部分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是一次性待遇。同时,鉴于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仍具有大部分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劳动自食其力,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继续履行原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视客观情况依法与其变更劳动、聘用合同的部分内容,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是因为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在伤病治愈或者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在以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的困难。
◎温馨提示 办理时间:每月 19-28 日(工作日)。
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024-53997626 53997627
保障服务中心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10号2楼
024-53998282
机关事业中心 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10号2楼
024-53998109
新抚分中心 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西六路5号
024-53998115
东洲分中心 抚顺市东洲区茨沟街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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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花分中心 抚顺市望花区科技街中段3号
024-53808226
顺城分中心 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10号2楼
024-53997667
开发区分中心抚顺市望花区滨河路银科大厦E座
024-53809161
抚顺县分中心抚顺市抚顺县救兵镇小东村抚顺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024-53888163
新宾县分中心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启运路20号
024-55023628
清原县分中心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日红街33号
024-5303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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