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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8-1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 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 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30%。

◎延伸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将生活护理费的基数定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主要考虑发生二伤后,工伤职工对护理的依赖程度主要 取决于伤残的严重程度,而与本人对社会的贡献、收入的高低等因素无关。支付生活护理费的目的是减轻伤残职工及其家庭因护理之需而产生的经济负担。因此,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出发,《工伤保险条例》将生活护理费的基数定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不是伤残职工本人的工资。如果伤残程度发生了变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重新进行伤残评定。例如,工伤职工原来被评定为五级伤残,后伤残程度加重,被重新评定为二级伤残,那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应当及时确定是否 具有生活自理障碍,并确定护理等级。

◎温馨提示 办理时间:每月 19-28 日(工作日)。

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024-53997626      53997627

保障服务中心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10号2楼

024-53998282

机关事业中心 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10号2楼

024-53998109

新抚分中心 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西六路5号

024-53998115

东洲分中心 抚顺市东洲区茨沟街2-1号

024-53787181

望花分中心 抚顺市望花区科技街中段3号

024-53808226

顺城分中心 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10号2楼

024-53997667

开发区分中心抚顺市望花区滨河路银科大厦E座

024-53809161

抚顺县分中心抚顺市抚顺县救兵镇小东村抚顺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024-53888163

新宾县分中心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启运路20号

024-55023628

清原县分中心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日红街33号

024-5303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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