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职工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 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 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 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 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延伸阅读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其他待遇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一九条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类似,都是一次性待遇,所以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 抚恤金,但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温馨提示 办理时间:每月 19-28 日(工作日)。
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024-53997626 5399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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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分中心抚顺市望花区滨河路银科大厦E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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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分中心抚顺市抚顺县救兵镇小东村抚顺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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